本报临河讯(通讯员 张媛)近日,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理一起涉企执行案件中,依法为全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企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这是该院响应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日葵修复计划”、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从“单向惩戒”向“惩戒与修复并重”延伸的样本,更是临河区首份正式发出的信用修复司法凭证。
该案系民事纠纷,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作出生效判决,确定某被执行企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5000元。判决生效后,企业未及时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依法开展财产查控及当事人约谈后发现,该企业并未隐匿、转移财产,也没有抗拒执行情形;未能按期履行,主要是阶段性资金周转受限,且企业负责人在执行谈话中始终承认债务、表达履行意愿,并配合法院说明经营及回款情况。
执行局同步告知企业负责人信用修复政策:全部履行完毕后可依法屏蔽执行公开信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同时积极协调该企业同申请人主动对接沟通。
此后,法院持续跟踪企业回款进度,督促其明确履行节点。近日,该企业将105000元案款一次性足额缴付,申请执行人确认收款,案件义务履行完毕。
案款到账后,企业依流程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执行局审查履行凭证、执行笔录及申请人确认材料,认定该企业确因经营客观困难暂未履行,非恶意规避执行,且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屏蔽本案相关执行信息,并向企业颁发了《信用修复证明书》。
一张证明书,解开的不仅是惩戒措施,更是企业后续对接银行、参与投标、恢复经营的一道关口。信用修复证明书不作为执行结案文书,而是企业对外说明履约状态的司法凭证,避免“案款已还、标签还在”的信用修复滞后问题。
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涉企执行中坚持两项边界——对隐匿财产、虚假和解、违反限高令、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主体,依法纳失、限高、罚款、拘留乃至移送拒执线索;对诚实申报财产、因经营周期或资金周转暂遇困难、主动配合执行并实质履约的主体,审慎适用失信惩戒,履行完毕后及时导入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