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会救助标准再提高

作者:黄景莲

        本报讯(记者    黄景莲)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今年9月起,我市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维持每月790元不变;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同步上调,除乌拉特后旗实行城乡统一标准外,其余旗县区提高至每月677元,全市农村牧区低保平均涨幅超5%。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每月1308元不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随低保同步提高至每月884元,乌拉特后旗提高至每月1027元。照料护理标准同步调整,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至每月1504元,部分丧失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至每月579元,救助资金将于近期补发到位。

        今年8月,我市印发了《巴彦淖尔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情形、救助标准、救助流程等内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下一步,我市将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机制不断完善,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确保困难群众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