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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8月31日向上述单位分别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杭后税陕坝 强催〔2026〕2号、3号、4号、5号、6号、7号、9号、10号)共八份文书,由于上述单位无法联系,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杭锦后旗税务局陕坝镇税务分局领取上述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杭锦后旗税务局
陕坝镇税务分局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