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写下欠条作为补偿,欠条是否有效?

        情侣恋爱期间写下的欠条,该如何认定呢?这份欠条,是借贷还是赠与?

        林某和方某曾经是情侣关系,2019年,两人一起投资经营一家养猪场。其中,女方方某出资4万元。

        2020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男方林某写下欠条,欠条上写明:“因为双方恋爱期间共同投资猪场等生产经营,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下去,林某自愿为方某购买2020年—2024年的社会养老保险,每年8000元作为补偿归还款,共计欠款4万元。此款于每年的11月25日至30日给付方某。”

        2024年,方某因身体有疾病,需要钱治疗,要求林某履行欠条约定被拒后,将林某起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万元。

        调解过程中,法官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情况。方某认为,同居期间自己与林某共同投资经营猪场,在两人分手时,由于猪场亏损,所以林某写下欠条作为对自己出资的还款和亏损的补偿。之后林某没能按照欠条偿还款项,所以自己诉请法院,要求林某按照欠条所写的内容,偿还自己4万元。

        而林某认为,当初两人分手时,自己是为了双方能够好聚好散,所以才写下欠条。当初投资经营猪场,投资的风险,应该由两人一起承担。现在双方都已经各自组建新的家庭,自己没有义务再去帮方某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因双方对林某是否应该按照欠条履行义务产生争议,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借款、赠与等相关法条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劝导林某要遵守约定履行义务。

        经过调解,林某表示愿意偿还欠款,但自己在方某生病期间为其购买了药物,并给付了部分钱款,希望能减免一部分,愿意再支付18000元给方某,同时表示目前无力一次性支付,希望能够分期偿还。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法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林某当庭偿还10000元,剩余8000元于2025年1月25日前偿还。

        法官说法:在法律上,借贷和赠与有着本质的不同。民间借贷的双方需要达成借贷合意,并且实际交付。赠与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这个案件中,方某和林某的这份欠条,是双方在恋爱期间经济往来时写下的,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属于结算合约,双方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

        这种借贷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林某作为具备正常思维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欠条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与方某达成借款合同。所以,对于这份欠条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方某和林某之间的借款合同。

        (来源: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