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原上采挖植物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草原植被不足10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原上采挖植物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草原植被50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巴彦淖尔林业和草原)